《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shù)模梢圆挥栝_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該條因涉及相關公職人員的“飯碗”備受關注。如何理解“案件情況特殊”以及“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具體程序,是全面準確理解和適用該條的前提。
全面精準把握寬嚴相濟的立法精神
《政務處分法》施行前,公職人員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處理的標準不盡相同,不同的對象可能面臨不同的處理結果。
一、對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處理。1957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也自然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