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發(fā)布日期:2007-02-2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7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6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的設置、職責配置、編制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遵循精簡、統(tǒng)一、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中央統(tǒng)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 ……
繼續(xù)閱讀(剩余:85.62%)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7040320230924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