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
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5-06-0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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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4號令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及時、有效化解爭議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行政調解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下列爭議糾紛進行調解: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以下簡稱民事糾紛):

1.可以進行治安調解的民間糾紛;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3.合同糾紛;

4.醫(yī)療事故賠償糾紛;

5.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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