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77號
羅镕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12月28日發(fā)布)
關鍵詞行政訴訟/舉報答復/受案范圍/原告資格
裁判要點
1.行政機關對與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舉報僅作出告知性答復,未按法律規(guī)定對舉報進行處理,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因而具有可訴性,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舉報人就其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的,與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