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7號:羅镕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7號:羅镕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
發(fā)布日期:2016-12-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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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77號

羅镕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12月28日發(fā)布)

關鍵詞行政訴訟/舉報答復/受案范圍/原告資格

裁判要點

1.行政機關對與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舉報僅作出告知性答復,未按法律規(guī)定對舉報進行處理,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因而具有可訴性,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舉報人就其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的,與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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