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 “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diào)解書 立案、執(zhí)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 “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diào)解書 立案、執(zhí)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發(fā)布日期:2018-06-0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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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diào)解書立案、執(zhí)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法釋〔2018〕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diào)解書立案、執(zhí)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已于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zhí)行的請示》(粵高法〔2018〕99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當事人申請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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