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chǎn)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nèi)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第二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j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