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發(fā)布日期:2020-12-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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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2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y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公正、及時審理票據糾紛案件,保護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據票據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現(xiàn)對人民法院審理票據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受理和管轄

第一條因行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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