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2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為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依法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聽取報告、召開會議、組織研究、下發(fā)文件等方式進行指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導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釋明,告知其以具體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能部門為被告。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城鄉(xiāng) ……
